私自把小孩帶離家有沒有犯罪?
先前吉律談到許多關於離婚、家暴等議題讓吉粉們參考,今天則是想跟大家分享萬一父母其中一方擅自將小孩帶離開家庭時,可能會遇到怎麼樣的法律問題,而法院面對這樣類型的糾紛,通常做出何種法律見解。
近日多位當事人前來找吉律諮詢,表示自己與另一半長期失和,生活上為了許多瑣事爭吵不已,價值觀也漸漸相差甚遠,某日實在忍受不了當下爭吵的情緒,一氣之下便帶著小孩一起離開家裡,回到娘家暫住下來,並中斷與丈夫的聯繫。
原以為離開爭吵的環境能讓雙方稍微冷靜一下,沒想到丈夫卻託人轉告,指出由於當事人擅自將小孩帶走,導致丈夫本人無法看到小孩,已侵害到身為父親的親權,如果不盡快將孩子帶回家,將對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。
❓這樣的行為有犯罪嗎?
🎸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,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和誘未滿第十六歲之男女,以略誘論。
💡私自把未滿16歲之子女帶走,有可能構成準略誘罪。
❓可是對方也有親權,這樣算脫離家庭嗎?
🎸法院認為未成年之子女,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,不得由任何一方侵害。所以父或母一方有不法行為,使其脫離他方親權時,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。
❓只要對方把子女帶走就構成了嗎?
🎸法院見解認為必須:
1. 主觀上:惡意之私圖,
2. 客觀上:
a. 以不正之手段,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,
b. 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。
💡一般而言實務上夫妻一方帶離子女的案件,多數是
1. 有帶出國、
2. 使他方完全無法與子女聯繫或
3. 對於子女之所在無法觸及等情狀(無法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與子女連繫溝通),才認為成立該罪。
❕❕❕不過也有案件,法院並「不」著重在是否能與子女聯繫:
甲方謊以會面交往為由,將小孩至乙方家中攜出後,明知隔天要上班,自身無暇照顧小孩,卻仍執意要將小孩帶回娘家,委由自己父母照顧。這個案件有經警方一再通知仍不願將小孩帶回,甲方還揚言對簿公堂,讓法官覺得甲方顯具有藉以掌控被誘人之人身,作為爭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意圖存在,並有斷絕乙方對子女監督權之惡意甚明,最後法院認為構成犯罪。